何志偉等21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之一
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勞工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非自願離職勞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三、根據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四、但若失業勞工於勞保停保期間,遭逢父母、配偶、子女離世之重大變故,將無法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喪葬補助,前項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恐亦難支付喪葬費用,對失業勞工而言經濟情況無疑雪上加霜。

五、為健全國人保障、促進社會安定,爰提案比照就業保險法之意旨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增訂,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喪葬補助費請領適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