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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何志偉等21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查【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上次修正已是1990年01月18日,距今已超過30年,民眾生活水準與時空背景早已不相同,加之現代科技進步日新月異,老舊稅法明顯不合時宜。

三、依據主計總處資料,【貨物稅條例】針對電器類首次課稅是在1965年,當時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8,165元,至1979年貨物稅條例針對電器類進行第5次修正,惟修正理由中反覆出現:高所得者家庭、高級消費品,顯見電器類課稅當時是以類似奢侈稅之概念進行課稅。

四、時至今日,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電烤箱已不再是奢侈品,漸成為民眾家庭用品,並不具備高級消費品之性質,另外,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也隨科技進步成為智慧型手機皆具備之功能或有app可取代。

五、綜上所述,貨物稅規範電器類產品稅率不僅不合時宜,且與當時立法目的之時空背景已然不同,爰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