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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第三條至第十條以及第十二條所列各部、會、總處、行、院、獨立機關之政務首長及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至2022年9月,依據行政院統計女性閣員僅有3人,占行政院及所屬閣員(含行政院副院長、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之總數(40人)比率為7.5%。參酌本屆女性之立法委員占41.59%,相較之下,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內閣比例長期偏低,確有懸殊失衡。
三、台灣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另外也提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之具體措施,包括:在可能被任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等。
四、故擬訂本增訂條文,明訂本組織法內各政務首長、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二、至2022年9月,依據行政院統計女性閣員僅有3人,占行政院及所屬閣員(含行政院副院長、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之總數(40人)比率為7.5%。參酌本屆女性之立法委員占41.59%,相較之下,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內閣比例長期偏低,確有懸殊失衡。
三、台灣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另外也提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之具體措施,包括:在可能被任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等。
四、故擬訂本增訂條文,明訂本組織法內各政務首長、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