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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以信等16人 111/12/1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修正部分文字。

二、民國111年8月數位發展部成立,目前為本國數位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應一併隨著調整,爰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