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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黏貼隔熱紙後,車窗、前擋風玻璃透光率未達安全標準。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隔熱紙、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一項第三款車窗、前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後透光率之安全標準,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有關隔熱紙之規定,其餘條文調整條次。
二、現行有關隔熱紙之限制,載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九款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八款:「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該條文僅限制不透明反光紙,並要求計程車車窗不可黏貼不透明隔熱紙,惟條文解釋上,可能被認定為所有隔熱紙皆不允許黏貼。
三、台灣夏季氣候高溫,日曬強烈時車內溫度更容易造成中暑、熱衰竭等症狀。
四、對於計程車而言,為確保乘客安全,確實有防止不透明反光紙之必要,但與此同時,考量到駕駛必須長時間於車內工作,必要且不危害駕駛安全的防曬、遮陽措施應予以加裝。
五、為防止日曬,許多車主選擇加裝如窗簾、遮陽簾等裝置,透光性更低,對於視線的遮蔽更為嚴重,造成本末倒置的現象。
六、目前我國對於隔熱紙透光率並未設有明確的安全標準,僅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二十五條規定安全玻璃用於車窗、擋風玻璃之透光率,故新增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相關安全標準。
二、現行有關隔熱紙之限制,載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九款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八款:「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該條文僅限制不透明反光紙,並要求計程車車窗不可黏貼不透明隔熱紙,惟條文解釋上,可能被認定為所有隔熱紙皆不允許黏貼。
三、台灣夏季氣候高溫,日曬強烈時車內溫度更容易造成中暑、熱衰竭等症狀。
四、對於計程車而言,為確保乘客安全,確實有防止不透明反光紙之必要,但與此同時,考量到駕駛必須長時間於車內工作,必要且不危害駕駛安全的防曬、遮陽措施應予以加裝。
五、為防止日曬,許多車主選擇加裝如窗簾、遮陽簾等裝置,透光性更低,對於視線的遮蔽更為嚴重,造成本末倒置的現象。
六、目前我國對於隔熱紙透光率並未設有明確的安全標準,僅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二十五條規定安全玻璃用於車窗、擋風玻璃之透光率,故新增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相關安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