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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單位核准設立之雙語教育,暨開設雙語課程之公私立學校外國語文及特定領域之學科教師。本目所稱教師,以約聘形式,事前共同備課及教學現場之協同教學為原則,不佔學校員額。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單位核准設立之雙語教育,暨開設雙語課程之公私立學校外國語文及特定領域之學科教師。本目所稱教師,以約聘形式,事前共同備課及教學現場之協同教學為原則,不佔學校員額。
立法說明
一、為增進我國雙語教育往下紮根,應鬆綁本法對於外國專業人才之定義,故於本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條文新增第六目定義,將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單位核准設立之雙語教育,暨開設雙語課程之公私立學校外國語文及特定領域之學科教師定義為外國專業人才。
二、新增第六目定義之教師為以約聘形式,不佔學校員額。在所聘教師不佔學校員額後,將可大幅解禁我國引進外籍教師至我國進行雙語教學之限制,大幅提昇我國雙語教育之程度。
三、另明定第六目外國專業人才教師之定義,以事前共同備課及教學現場之協同教學為原則。為避免教學現場中師過度仰賴外師,以致於僅有外師實際進行教學,而弱化中師教學功能,爰請於相關子法中明訂相關規範,包含由各主管機關定期舉辦相關研習教學工作坊等。
四、為協助我國教師提升以英文教授學科能力,以因應海外人才回國子女教育需求,並達成2030雙語政策目標,過渡期間學校得進用外師以,協同教學方式與我國教師共同教授特定領域學科,並以優先協助我國教師培養自主透由英語教授學科之能力為主。上開特定領域學科範疇,以公告方式另定之。
二、新增第六目定義之教師為以約聘形式,不佔學校員額。在所聘教師不佔學校員額後,將可大幅解禁我國引進外籍教師至我國進行雙語教學之限制,大幅提昇我國雙語教育之程度。
三、另明定第六目外國專業人才教師之定義,以事前共同備課及教學現場之協同教學為原則。為避免教學現場中師過度仰賴外師,以致於僅有外師實際進行教學,而弱化中師教學功能,爰請於相關子法中明訂相關規範,包含由各主管機關定期舉辦相關研習教學工作坊等。
四、為協助我國教師提升以英文教授學科能力,以因應海外人才回國子女教育需求,並達成2030雙語政策目標,過渡期間學校得進用外師以,協同教學方式與我國教師共同教授特定領域學科,並以優先協助我國教師培養自主透由英語教授學科之能力為主。上開特定領域學科範疇,以公告方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