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岱樺等17人 111/12/1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立法說明
將多層次傳銷產業之主管機關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轉由經濟部職掌,故修正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