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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繼留地。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五款。
二、為具體維護憲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示原住民族領域土地即歷來擁有、佔有或使用之土地,歷史在在證明原住民族之土地為繼承於祖先所擁有及管用,並非國家保留或賦與原住民之國有地,現行「保留地」的錯謬論理,顯有釐正之必要。
二、為具體維護憲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示原住民族領域土地即歷來擁有、佔有或使用之土地,歷史在在證明原住民族之土地為繼承於祖先所擁有及管用,並非國家保留或賦與原住民之國有地,現行「保留地」的錯謬論理,顯有釐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