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羅美玲等16人 111/12/16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之權利,才能形成公意,促進政治及社會的發展,乃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我國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亦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

另根據《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雖未清楚定義孫先生為創立中華民國之人,但孫先生對中華民國建立之貢獻仍廣為人知且備受尊重。惟因為中華民國開國之事,乃為許多革命先鋒以及前輩們共同努力,法規不應只規範特定人士。

此外,參照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的政治主張,更遑論人民對於國家之忠誠與敬重,與對於於建立國家有貢獻之人的尊重乃為兩種不同之概念,不可混之一談。

故依據《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及相關歷史事實,刪減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