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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前二項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不得遮蔽或掩飾。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前二項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不得遮蔽或掩飾。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中華民國憲法明定我國為五權分立,彼此相互制衡以避免機關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監察院於民國81年修憲後已非民主國家之國會。為使立法院代表人民發揮監督行政權之功能,大法官第三百二十五號解釋賦予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俾利發現真相、充分思辨,善盡民意機關監督行政之責。
三、惟近來立法院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要求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文件,政府機關以遮蔽內容方式提供,除不利發現真實,亦與憲法意旨有違,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對於立法院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小組要求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有關機關不得有任何遮蔽或掩飾。
二、中華民國憲法明定我國為五權分立,彼此相互制衡以避免機關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監察院於民國81年修憲後已非民主國家之國會。為使立法院代表人民發揮監督行政權之功能,大法官第三百二十五號解釋賦予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俾利發現真相、充分思辨,善盡民意機關監督行政之責。
三、惟近來立法院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要求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文件,政府機關以遮蔽內容方式提供,除不利發現真實,亦與憲法意旨有違,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對於立法院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小組要求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有關機關不得有任何遮蔽或掩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