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麗文等17人 111/12/16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立法說明
一、鑒於世界各國對古董車都有管理辦法,以英國為例,40年以上的老車可以不用檢測排煙,而美國還有日本,則是按不同年份的車輛,訂定申請行照和廢煙排放標準。

二、然國內仍遲遲未有相關法規,導致許多古董車無法開上路,而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獲行政院院會通過,將研訂古董車標準、核發專用牌照,標準為35年以上、並具收藏價值,可限於假日、在登記區域上路。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使用專用牌照之古董車,若不依規定、路線或區域內行使者,可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