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曜等16人 111/12/09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五條之四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外,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立法說明
為增進兒少交通安全保護,參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除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外,新增需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