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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逐年編列預算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勞動部今年一月公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財務精算報告」,截至109年底,勞保基金精算負債達到11.05兆元,破產年限延後至2028年;面對勞保破產危機,行政院長蘇貞昌允諾:「政府會負最後給付責任。」。
三、查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四、顧及勞工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逐年編列預算以避免被保險人的集體恐慌,同時保障廣大勞工之退休生計。
二、勞動部今年一月公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財務精算報告」,截至109年底,勞保基金精算負債達到11.05兆元,破產年限延後至2028年;面對勞保破產危機,行政院長蘇貞昌允諾:「政府會負最後給付責任。」。
三、查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四、顧及勞工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逐年編列預算以避免被保險人的集體恐慌,同時保障廣大勞工之退休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