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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未依法取得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許可,擅自執行室內裝修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業務,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經依前二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未依法取得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許可,擅自執行室內裝修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業務,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經依前二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鑑於室內裝修業屬內政部營建署事後特許之行業,室內裝修從業者除須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還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三、但綜觀現行建築法規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皆無明文規範違法業者從事室內裝修、變更結構工程行為之罰則,造成民眾權益損害甚深,足見有修法必要。
四、爰此,本條參酌技師法第五十條,新增第三項明訂未依法取得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許可之業者,若擅自執行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業務並處罰鍰;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以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保障民眾權益。
五、第四項酌修文字,以符本次修正之目的。
二、鑑於室內裝修業屬內政部營建署事後特許之行業,室內裝修從業者除須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還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三、但綜觀現行建築法規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皆無明文規範違法業者從事室內裝修、變更結構工程行為之罰則,造成民眾權益損害甚深,足見有修法必要。
四、爰此,本條參酌技師法第五十條,新增第三項明訂未依法取得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許可之業者,若擅自執行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業務並處罰鍰;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以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保障民眾權益。
五、第四項酌修文字,以符本次修正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