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1/11/04 提案版本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隨科技發展,網際網路及電子產品隨手可得,網路可盡情地搜尋訊息與發表言論,惟因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使少數人濫用網路之便利性,肆意於謾罵他人,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惡意、不堪之言詞讓人不勝其擾,亦發生因網路言詞導致輕生之事件,為遏止上述的情形,爰加重原有刑罰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