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游毓蘭等17人 111/11/0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移民機關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其因公失能終身照護及因公各種慰問金,適用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民國九十六年,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將警察機關部分有關移民之業務移歸移民署執行,自此移民署即肩負入出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等執法工作,即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適用對象,而適用一般公務人員之法規。在失能終身照護與各種慰問金方面,本條例適用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差異甚鉅,因執勤致生命、健康之受損,無法比照警察人員接受給付。爰參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用語,規定執行移民任務之人員,就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全失能或半失能之終身照護相關規定,以及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之慰問金相關規定,均予適用。

二、承上,本次修正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定終身照護之辦法,以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因公慰問金之辦法,應一併配合調整修正,納入執行移民任務之人員,爰增訂第二項。另所需經費自應由內政部移民署編列,並明定於配合調整修正之前揭二種辦法,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