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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為媒體專業素養之展現,也是媒體營運之基本義務。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款明定相關規定,惟廣播電視法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要求,付之闕如。為敦促廣播電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款,增定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為媒體專業素養之展現,也是媒體營運之基本義務。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款明定相關規定,惟廣播電視法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要求,付之闕如。為敦促廣播電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款,增定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四條之二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定,並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罰則,修正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