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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之一
保險人為促進照顧品質、減輕照顧者負擔,並提升病患福祉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全責照護制度。
前項全責照護制度之給付、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全責照護制度之給付、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在歐美及日本等國家,全責護理(Total nursing care)行之有年,病人住院後,手術、醫療、復健以及生活照顧皆由醫院負責。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等民團與《菱傳媒》共同發動的「國人住院陪病照顧經驗」民意調查結果,有八成受訪者願意增加保費推動「住院看護納健保」。在國內人口老化與少子化形更加嚴重的情況下,推動全責照護制度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