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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萬堅等20人 111/10/28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雖規定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之退休、資遣或離職教職員,經判刑確定後,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但校園性侵案之受害者年齡較輕,多數受害者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對外訴說,且澳洲聯邦政府組成之「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回應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發現,於兒童階段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說出受害經驗,此年限早已超過我國刑法規定之追訴期,導致是類案件之加害人若已退休,便可逍遙法外且繼續請領退休俸。

二、以國內案件為例,台南尚姓教師遭檢舉後,陸續有10多名受害人出面指控,雖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作成解聘決議,但尚姓教師早於2004年退休,案件也已超過追訴期,因此其可不受法律制裁,繼續領取退休俸。

三、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聘,為避免涉校園性侵害案件但超過刑事追訴期的退休、資遣或離職教職員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又繼續領取退休給與,爰此增加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亦剝奪其退休給與,已領取者並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