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前項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需具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前項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需具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第三項。
二、公立動物園之資格認定,在現行條文中係被認定為「社教機構」,係以《終身學習法》為其法源,然該法僅規定公立動物園依「各級政府得設立或依職權核准設立動物園」;私立動物園則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設立,將動物園與其他社教機構一視同仁,並未顧及動物園是一需要照顧多樣性動物之各式福利的功能,應有不同於其他社教機構的特殊性。
三、而民國100年所通過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則鼓勵「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此等設施場所之設置定義,方能符合前述動物園之特殊性、落實動物園生命教育功能。
四、為符合社會尊重生命、落實環境教育及確保公私立動物園輸入保育類動物「為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爰修訂本法,將「具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成為可輸入保育類動物的公私立動物園需經之資格認定條件。
二、公立動物園之資格認定,在現行條文中係被認定為「社教機構」,係以《終身學習法》為其法源,然該法僅規定公立動物園依「各級政府得設立或依職權核准設立動物園」;私立動物園則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設立,將動物園與其他社教機構一視同仁,並未顧及動物園是一需要照顧多樣性動物之各式福利的功能,應有不同於其他社教機構的特殊性。
三、而民國100年所通過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則鼓勵「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此等設施場所之設置定義,方能符合前述動物園之特殊性、落實動物園生命教育功能。
四、為符合社會尊重生命、落實環境教育及確保公私立動物園輸入保育類動物「為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爰修訂本法,將「具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成為可輸入保育類動物的公私立動物園需經之資格認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