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第七十二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均定明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勞動部業已將相關事項公告上網。惟勞工保險條例仍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裁處事項,使公眾無法知悉相關資訊並監督違法雇主。

三、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效果,提升雇主與事業單位法遵意願,並一致我國勞動法規範,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明定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