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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立法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均定明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勞動部業已將相關事項公告上網。惟職業安全衛生法仍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完整之裁處事項,使公眾無法知悉相關資訊並監督違法雇主。

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效果,提升雇主與事業單位法遵意願,並一致我國勞動法規範,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明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完整裁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