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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議勞工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綱領。
二、研究、諮詢國內勞工重大職業災害案件。
三、其他促進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事宜。
前項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研議勞工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綱領。
二、研究、諮詢國內勞工重大職業災害案件。
三、其他促進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事宜。
前項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近10年中高齡及高齡重大職災統計資料,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共1,691件,一共造成1,768人死亡。為減少民眾因重大職業災害而死亡,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應定期召開,並擴大其任務範疇,納入國內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研;並修訂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