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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萬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四、自然保留區。
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因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情形致生火災,由政府機關進行救災者,得以書面命犯罪行為人支付救災之必要費用。
前項救災必要費用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萬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四、自然保留區。
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因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情形致生火災,由政府機關進行救災者,得以書面命犯罪行為人支付救災之必要費用。
前項救災必要費用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綜觀臺灣山林野火成因,大多由人為因素造成,惟參考近年法院判決結果,多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相較於被燒燬森林之環境生態價值及救火費用,其所受懲罰有失公允,爰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將處以徒刑、拘役或科罰金改為併科罰金同時提高罰金額度,並修正提高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有期徒刑刑度。
二、第五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六項。為加強維護我國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位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認其惡性更為重大,加重其刑罰。
四、新增第七項、第八項。鑒於森林火災所造成損害重大,為減少其損害回復由全民買單,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義務。
五、新增第九項。鑒於森林火災之救災費用甚鉅,為減少其救災費用由全民買單,參考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課以行為人負擔救災必要費用之責任。
六、新增第九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救災必要費用之範圍,應使民眾得知可能求償之款項。
二、第五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六項。為加強維護我國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位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認其惡性更為重大,加重其刑罰。
四、新增第七項、第八項。鑒於森林火災所造成損害重大,為減少其損害回復由全民買單,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義務。
五、新增第九項。鑒於森林火災之救災費用甚鉅,為減少其救災費用由全民買單,參考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課以行為人負擔救災必要費用之責任。
六、新增第九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救災必要費用之範圍,應使民眾得知可能求償之款項。
第五十三條之一
於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火災發生時,犯罪行為人未主動通報相關災害或採取必要之處置,致發生重大損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災害防救法第五十六條,為減少森林受災面積擴大,增設犯罪行為人災害通報義務,以減少未及時處理火災造成災情擴大之情形。
二、參考災害防救法第五十六條,為減少森林受災面積擴大,增設犯罪行為人災害通報義務,以減少未及時處理火災造成災情擴大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