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思銘等18人 111/10/07 提案版本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電腦與網路科技的進步,人們可以藉由網路盡情地搜尋訊息、吸收新知與發表言論。然而,有人卻濫用這樣的便利,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在社群網站等平台上以惡意、不堪之言詞,謾罵、嘲笑他人,導致網路霸凌事件頻傳,有受害者,輕則封閉自己,重則選擇輕生,為遏止上述的情形,爰參照日本刑法提高公然侮辱的刑罰,從三十天以下的拘役,提高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罰金,提高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