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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使人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文字內容。
二、將婦女二字移除,擴大該條略誘罪之適用範圍。
二、將婦女二字移除,擴大該條略誘罪之適用範圍。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提升刑度上限為七年,罰金額度並提升至五萬元。
二、修正第二項,提升最低刑度為五年。
二、修正第二項,提升最低刑度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