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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之三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審查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使用及保險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審查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使用及保險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廣告物多掛設在建築物外牆,加以臺灣位處颱風頻繁地帶,對於廣告物的設置安全規範應有所提升,設立廠商或業主強制投保相關責任險更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本席於2022年4月8日召開「推動廣告物設置安全管理規範」公聽會時,會中諸多與會代表均認同廣告物強制險應納入規範。
二、針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將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審查申請書作為申請審查許可之要件,爰修正第二項。
三、授權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之廣告物相關管理辦法,應將保險事項之規定於辦法中明訂,爰修正第三項。
二、針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將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審查申請書作為申請審查許可之要件,爰修正第二項。
三、授權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之廣告物相關管理辦法,應將保險事項之規定於辦法中明訂,爰修正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