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廖婉汝等21人 111/10/07 提案版本
第三百四十條
(刪除)
詐欺行為致人傷害,傷害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重傷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行為致人於死,死亡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詐騙行為常致使民眾受騙數萬至數百萬不計,甚至身、心健康與生計受到影響。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針對詐欺罪最重刑罰僅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僅針對行為處罰,卻未針對行為造成之戕害社會信任及民眾生命、財產損害進行責罰,顯失均衡。是故,針對傷害、死亡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罰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