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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等18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
二、研究、諮詢國內重大職業災害案件。
三、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相關事宜。
前項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為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機制,爰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應定期召開,並擴大其任務範疇,納入國內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研究、諮詢,以及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相關事宜。

二、增訂第二項,為確保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成員具備相當之專業性及代表性,爰規範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