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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奕華等16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對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於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
前二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三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調整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配合項次序號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三、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公開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資料(統計期間為西元二○○八年至二○二一年),性侵害案件受暴人數中,未滿十八歲者於統計期間所占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五之間,占受性侵害群體之多數。考量未成年人心智未臻成熟,於遭受性侵害時,尚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甚至事後明瞭實情後,因內心害怕、恐懼,而不願意立即對外公開事實或尋求相關協助,往往待多年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後,始能勇敢站出來,但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國家無法對此等犯罪進行訴追,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四、有鑑於此,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並考量我國追訴權時效制度承襲自德國刑法,參考該法第七十八b之規定,增訂在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