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之三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十年未經政府取得者,應廢止其劃設。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私有土地經政府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因政府遲未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權行使,受不當限制之問題,爰明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十年未經政府取得者,應廢止其劃設,以保障土地所有人之財產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