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1/09/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兒童遊戲場設施訂定安全管理辦法。

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材料、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相關法規、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性(EN)標準或美國(ASTM)標準,並取得檢驗機構之驗證。

前項檢驗機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可、撤銷、廢止;檢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認證之取得、撤銷、廢止、執行驗證之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管理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福部110年12月的統計,全國8,429家兒童遊戲場備查率僅46%,距離112年1月24日全部完成備查之目標,進度十分落後。而近來亦有部分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遭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停權或暫時終止處置,恐影響其他檢驗機構的檢驗意願,造成檢驗量能不足,或僅檢驗容易通過CNS之罐頭遊具,影響兒童遊戲權。

三、目前兒童遊戲場之管理,係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辦理,然對檢驗機構之管理辦法付之闕如,且皆無母法授權。查我國立法例,相關檢驗機構之管理辦法皆有母法明文授權,例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六項訂定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亦應有相關授權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