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其他名稱
:地方稅法、地方稅通則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吳怡玎
萬美玲
游毓蘭
林為洲
曾銘宗
洪孟楷
林奕華
張育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以信
楊瓊瓔
鄭正鈐
林德福
謝衣鳯
羅明才
廖婉汝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依據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立法意旨係規範地方稅應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有鑑於此,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爰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地方稅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