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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之查核事務,鐵道局應設查核員進行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查核事務,鐵道局應設查核員進行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立法說明
一、近年軌道運輸總運量每年運輸人次突破達10億人次,並逐年穩定成長中。但近年卻發生數起重大軌道運安事故,足見軌道運輸的安全確保刻不容緩。
二、又依民用航空法第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民航局為確保飛航安全,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藉以確保各大航空公司遵守安全準則。同理,軌道運輸量能逐年增加,亦應設立軌道安全查核機制及查核員,以避免運安事故。
二、又依民用航空法第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民航局為確保飛航安全,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藉以確保各大航空公司遵守安全準則。同理,軌道運輸量能逐年增加,亦應設立軌道安全查核機制及查核員,以避免運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