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靜儀等20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隨著因應隨著社會高度發展,國人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改變,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執業場所包含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各單位,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體育團體、事業單位等。爰此,為符合實務之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物理治療師資格之取得,需經過完整教育訓練及國家考試認證,對於醫療安全醫療安全之認知與標準與其他醫療專業人員一致,參照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與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在對於民眾健康風險較小之專業服務上,應放寬物理治療師可獨立執業物之權限,方能依其專業自行評估與處置,並負擔相對應之責任,以兼顧民眾健康之維護及個別需求,並增進民眾接受服務的可近性。

二、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國人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改變,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其所應用專業技能協助民眾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對於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亦有其專業服務之成效。爰於第二項後段新增「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