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惠員等25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一條之一
為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特訂定九月二十一日為國家防災日。各級政府應舉辦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防救災教育及訓練。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自八十九年起將九月二十一日定為「災害防救日」,嗣於九十一年更名為「國家防災日」,希望能以國家層次的規模推廣地震避難知能。為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建議參照環境基本法第四十條、海洋基本法第十八條及客家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三、經查我國自八十九年起將九月二十一日定為「災害防救日」,九十一年更名為「國家防災日」,內政部消防署也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國家防災日辦理各項防災演練,基此為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並將實務上已行之有年的國家防災日明文入法,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