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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明哲等18人 111/05/2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國營事業機構、民間企業與團體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四、培訓民眾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五、協助國營事業機構與民間企業規劃及推動防救災計畫。

十六、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七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落實並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全民防救災教育,爰增訂第十三款。

三、為強化社區之災害防救能力與培訓社區居民具備防救災基本知識技能,以加強政府防救災之工作量能,爰增訂第十四款。

四、考量國營事業機構與民間企業之營運發展影響社會經濟甚鉅,若協助其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能有效減低災後衝擊,並在災後快速恢復營運,以保障員工工作與收入,減少社會負擔及經濟損失,爰增訂第十五款。

五、現行第十三款移列至第十六款。

六、第一項業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第二項「依權責」文字尚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七、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