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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思銘等17人 111/05/20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有給職,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薪資待遇,其薪資待遇金額與標準,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亦須即時反映,以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民眾問題,係行政服務最前線之工作人員,村里長目前為無給職,對照為有給職之民選鄉鎮長,實屬不公,爰修正第三項將無給職改為有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