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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訂定之請求權時效皆為十年。另,《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法,亦參照當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相應將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提高為五年,基於平等原則暨觀察修法歷程,為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勞保請求時效延長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