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天麟等20人 111/05/20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四、外國專業人才歸化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說明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歸化國籍為台灣者,為確保其歸化之專業,不因役期減損,新增一款外國專業人才歸化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