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之紀念日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之意旨;客委會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三、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憲法增修條文裡的「山胞」正式正名為「原住民」;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時,更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為突顯原住民族是臺灣「原來的主人」之地位,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四、鑑於全球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嚴重影響到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疑慮。為強化政府與人民災前防範意識及事前演練,並同時記取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一日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擬訂九月二十一日為防災日。
二、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之意旨;客委會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三、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憲法增修條文裡的「山胞」正式正名為「原住民」;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時,更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為突顯原住民族是臺灣「原來的主人」之地位,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四、鑑於全球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嚴重影響到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疑慮。為強化政府與人民災前防範意識及事前演練,並同時記取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一日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擬訂九月二十一日為防災日。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二、元宵節在台灣民俗節慶中又稱「小過年」,亦於全台各地舉辦台灣燈會、新北平溪天燈、苗栗(火旁)龍、台東炸寒單、台南鹽水蜂炮等慶祝活動,其熱鬧程度亦是國內最盛大之傳統文化節慶,故增訂元宵節為放假一日,以符應民情及活絡經濟觀光。
二、元宵節在台灣民俗節慶中又稱「小過年」,亦於全台各地舉辦台灣燈會、新北平溪天燈、苗栗(火旁)龍、台東炸寒單、台南鹽水蜂炮等慶祝活動,其熱鬧程度亦是國內最盛大之傳統文化節慶,故增訂元宵節為放假一日,以符應民情及活絡經濟觀光。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之放假日適逢例假日、休息日之放假方式。
二、本條例第二項明定:授權主管得調整該假日前或後一工作日之放假方式,以為連續假期。
三、本條例參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故於第三項明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放假日,透過「補班挪移」方式,使春節連假至少七天假期。
四、本條例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二、本條例第二項明定:授權主管得調整該假日前或後一工作日之放假方式,以為連續假期。
三、本條例參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故於第三項明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放假日,透過「補班挪移」方式,使春節連假至少七天假期。
四、本條例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八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條例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