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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立法說明
考量飛航資格不符,卻又實際進行飛航行為之危害,相較對社會大眾公共安全威脅甚大,爰對於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對於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