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趙正宇等16人 111/05/06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票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票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期限,應以工作天計算。
立法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票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實務上係依照不同之招標金額,於《招標期限標準》內規定對應日期。

二、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期限標準》,係以「日曆天」為計算基準,惟此計算方式易造成不肖政府單位刻意於周末及連假前公開招標,減少看到招標資訊之投標廠商數量,而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三、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政府辦理招標之合理期限標準,應以「工作天」計算,杜絕採購弊案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