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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於行政院新聞局組織廢止已久,本法仍未因應現狀調整。現行出版品、電影片等許可之業務,係轉由文化部承受,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