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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法律案經三讀通過後,至遲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但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法律案經三讀通過後,至遲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但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四項。
二、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更,法律案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尚須經總統公布施行始能生效,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且規定除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總統公布後第三日即生效,是以避免法律案通過後遲未生效,讓民眾欠缺可預見性而無所適從,影響法安定性。惟現行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並無明定移送總統之時間規定,致有迅如當日立法院通過即移送總統,總統並於當日公布者,亦有數月後始移送總統公布者,影響法安定性。爰明定法律案三讀通過後,除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外,應於15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二、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更,法律案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尚須經總統公布施行始能生效,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且規定除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總統公布後第三日即生效,是以避免法律案通過後遲未生效,讓民眾欠缺可預見性而無所適從,影響法安定性。惟現行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並無明定移送總統之時間規定,致有迅如當日立法院通過即移送總統,總統並於當日公布者,亦有數月後始移送總統公布者,影響法安定性。爰明定法律案三讀通過後,除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外,應於15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