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湯蕙禎等17人 111/04/22 提案版本
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票數低於被罷免人原始當選票數者,均為否決。
立法說明
鑑於被罷免人罷免之同意票數若低於被罷免人於當屆選舉所獲得的票數,若罷免仍然成立,顯然違反選舉之公平,因此爰提案修正第二項,避免「高票當選、低票罷免」,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狀況,爰增列罷免之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選舉時得票數,始為通過,以免罷免制度一再遭到濫用。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他人同意,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或重製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前項之罪者,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新增第二項:為打擊電腦合成影像影響選舉、罷免案結果,應加重處罰行為人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譬如近期新興之「深偽技術」,以偽造、變造、重製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本條第一項之罪者,較其他犯罪行為手段,使不實訊息更為擬真、危害更大,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強化遏止此類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