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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仍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監督或管理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不當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曾任教育部處長以上之職位者,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顧問或其他相當之職務。但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在此限。
曾任教育部處長以上之職位者,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顧問或其他相當之職務。但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需有利益迴避之限制,爰增訂第一項。
三、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的公正廉潔及公信形象,預防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與營利事業掛勾,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同時避免離職後之公務員因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造成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形。惟,私立學校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故現行並無限制教育部離職公務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相關規定。然而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執掌校園評鑑、資源分配甚至教育政策擬定,實務上更不乏教育部政務人員及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至私校任職,擔任私立學校董事、校長等職務,遭外界質疑藉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被譏為「私校門神」,影響教育部信譽甚鉅。為提升教育部之公信力,避免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擬定偏頗政策、資源分配不公,以利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爰增訂第二項。
四、另外避免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困難,另規定擔任教育部處長以上職位係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禁止擔任特定職務之限制,一併增訂第二項但書。
二、規定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需有利益迴避之限制,爰增訂第一項。
三、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的公正廉潔及公信形象,預防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與營利事業掛勾,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同時避免離職後之公務員因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造成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形。惟,私立學校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故現行並無限制教育部離職公務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相關規定。然而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執掌校園評鑑、資源分配甚至教育政策擬定,實務上更不乏教育部政務人員及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至私校任職,擔任私立學校董事、校長等職務,遭外界質疑藉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被譏為「私校門神」,影響教育部信譽甚鉅。為提升教育部之公信力,避免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擬定偏頗政策、資源分配不公,以利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爰增訂第二項。
四、另外避免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困難,另規定擔任教育部處長以上職位係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禁止擔任特定職務之限制,一併增訂第二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