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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等21人 111/04/22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從事海洋污染清除。
十一、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立法說明
為鼓勵海洋污染清除工作,以維護海洋生態,新增將從事海洋污染清除工作,成為政府得以提供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