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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高嘉瑜等17人 111/04/08 提案版本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他人不法侵害為伴侶之目的所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生命、身體或健康情節重大者,動物所有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立法說明
增列第二項,鑒於國人以飼養同伴動物為伴之比例愈來愈高,動物尤其是寵物,在情感上與人的關係更是密不可分,本項明定為伴侶之目的所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其生命、身體或健康權遭受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者,動物所有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