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國文等17人 111/04/08 提案版本
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立法委員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公職人員之罷免案,除前項規定外,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時得票數,始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二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

二、原條文規定之罷免門檻,雖使罷免案通過機率增加,落實民眾監督權,然而在單一席次選舉區往往造成高票當選、低票罷免,即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狀況,實為民主機制上之謬誤,為強調正當性,除第一項之要件外,爰增加在單一席次選區罷免案,罷免之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選舉時得票數,該案始為通過之規定。
第九十二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選舉區之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立法說明
原條文僅規定同一公職,然而同一公職究竟是指同一選舉區或同一職位,或者需同時符合兩要件,容易造成爭議,為避免將來爭議問題重複發生,明定不得為同一選舉區之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